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鄭欽賢 被 告 洪水桔即錦鑫企業社 洪枝旺 廖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之記載,顯係誤寫,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