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賴雅宥 賴福海 賴志成 賴志皓 賴志杰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東星 被 告 賴崑豪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崑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原告賴雅宥請求800,000 元、賴福海請求400,000 元、原告賴志成、賴志皓、賴志杰各請求600,000 元,合計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