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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告
賴雅宥
原告
賴福海
原告
賴志成
原告
賴志皓
原告
賴志杰
原告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東星
被告
賴崑豪
被告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崑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 元(原告賴雅宥請求800,000 元、賴福海請求400,000 元、原告賴志成、賴志皓、賴志杰各請求600,000 元,合計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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