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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湯國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劉玲君
即原告
劉家宏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劉鴻基
即被告
謝劉巧溶
即被告
劉美滿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98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自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附表一(一)、(二)被告3 人應移轉登記予原告2 人之應有部分,以平均為宜,不宜以連帶給付之方式移轉;小數點部分,聲請人願以無條件捨去,以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判決所表示者並無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已敘明於判決理由,難認原判決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得裁定更正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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