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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3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鳳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告
及反訴原告 黃如欣
被告
黃琦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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