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雙安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鳳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被告
- 及反訴原告 黃如欣
- 被告
- 黃琦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