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睿
- 被 上訴人
- 即 被 告 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謙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