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號聲 請 人 邱惠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 年10月22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10月22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 │001 │泳紳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苗│104 年10月10日│108,000元 │AE0507826 │ │ │ │林子紳 │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