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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1號

聲請人
張彭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可見附
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
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3 日刊登於新聞
    紙,有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5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向本
    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支票                                                                                                           105年度除  字第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友宏工程行 賴玟竹 │張彭金玉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105年2月6日           │110,000元       │FC-07544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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