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1號聲 請 人 張彭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可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3 月3 日刊登於新聞紙,有聲請人提出之聯合報報紙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附表: ┌─────────────────────────────────────────────────────────────────┐ │支票 105年度除 字第6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友宏工程行 賴玟竹 │張彭金玉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105年2月6日 │110,000元 │FC-075449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