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號聲 請 人 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歷圖 訴訟代理人 鄒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 年4 月7 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4 月7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0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001 │正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頭份分行│105 年2 月29日│35,015元 │HA432875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