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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號

聲請人
李祥金即立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民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
    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 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 105 年 4 月 19 日刊登於皇
    家時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
    5 年 10 月 1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10
    5 年 11 月 22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
    逾 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 1 項參照),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立興工程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105年3月8日           │301,502元       │DV0049749       │    │
│    │                  │                  │南科學園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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