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77號聲 請 人 李祥金即立興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5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105 年度司催字第 30 號公示催告在案 ,聲請人並於民國 105 年 4 月 19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 105 年 4 月 19 日刊登於皇家時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 10 月 1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於105 年 11 月 22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 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 1 項參照),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金億全營造有限公司│立興工程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105年3月8日 │301,502元 │DV0049749 │ │ │ │ │ │南科學園區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