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聲 請 人 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景陞 訴訟代理人 朱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5 年6 月6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6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8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88年3月3日 │60,000元 │796422 │ │ │ │葉景陞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