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景陞
- 訴訟代理人
- 朱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5 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105 年6 月6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5 年6 月6 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
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8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狀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參照)。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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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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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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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坤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省苗栗農田水利會│土地銀行頭份分行 │88年3月3日 │60,000元 │796422 │ │
│ │葉景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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