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45號
- 債權人
- 張哲豪
- 債務人
- 溢菖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賴天乙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他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賴天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溢菖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