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張淑媚
- 債務人
- 應君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李垂
- 債務人
- 郭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