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84號
- 債權人
- 羅招英
- 債務人
- 謝秀兒
- 債務人
- 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彬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謝秀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