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亦媗、楊秀麗即祐祥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債 權 人 張亦媗 債 務 人 楊秀麗即祐祥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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