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債權人
樺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最後之公司所在地登記於「台中市○○區○○里○○○道○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