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
- 聲 請 人
-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金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35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東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弘耀企業社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6年2月20日 │630,000元 │AH9801175 │ │ │ │涂金海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