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28號
- 聲請人
-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麗真
- 相對人
- 李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