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 聲請人
- 周文圡
- 相對人
- 耀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珮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2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利息。查本件本票既未記載約定利率,即應以年利6 釐計算其利息。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除利息於超過年息百分之六之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6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6年10月11日 │600,000元 │106年11月5日 │106年11月6日 │TH485576 │ │ ├──┼───────────┼─────────┼───────────┼───────────┼────────┼──┤ │002 │106年10月12日 │300,000元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1月21日 │TH4855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