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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江振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徐鐵龍
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相對人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東衡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徐鐵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二、查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訴請確認吳東衡已無其理事長身分之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主文所示案號受理在案。茲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為法人、其理事長始得對外代表農會(農會法第2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邇今農會與代表涉訟,存在利害衝突,勢屬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則本件聲請人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常務監事,聲請於主文所示訴訟擔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之特別代理人,經核尚無未恰,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特別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