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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464號

給付設計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小字第464號

原告
熊先生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漁牧業休閒觀光推展協會間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提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補

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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