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建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戴興新、陳福源
- 當事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建簡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和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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