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48號
- 原告
-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依伶
- 被告
- 立宇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黃雲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可參)。法院認為訴訟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二、查兩造訂購合約已明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4頁),則本件無專屬管轄問題,應受兩造管轄權合意之拘束,爰依原告聲請(本院卷第33頁)移送於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