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45號
- 原告
- 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拓州
- 被告
- 暉鼎資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俊喆
- 被告
- 張永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廖弼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