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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

給付報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
原告
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5,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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