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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秋錦
  •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 原告
    苗栗縣政府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喜慶客家文創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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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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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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