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8號
- 原告
- 冠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