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陳亭好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銨
- 被告
- 崇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詩超
- 被告
-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被告徐仲仁、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就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20)(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則依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