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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被告徐仲仁、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就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20)(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則依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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