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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告
陳亭好
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被告
崇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
被告
徐仲仁

      徐源維

      徐源廣

      徐榮彩

      徐源泉

      徐俊凱

      徐俊萍

      徐小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36 )(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6,984元為準(計算式:2,665,397 元+7,996,190 元+2,665,397 元=13,32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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