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太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伯昌
- 代理人
- 翁文正
- 相對人
- 江錦勳
江秋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713,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48 │ 23,203 │3,696.51│1/3 │ 28,590,041元 │├──┼────────────┼──────┼────┼────────┼─────────────┤│ 2 │749 │ 31,600 │ 296.50│1/3 │3,123,133元 │├──┴────────────┴──────┴────┴────────┴─────────────┤│合計 31,713,1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