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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2號

聲請人
太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伯昌
代理人
翁文正
相對人
江錦勳

      江秋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1,713,1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

二、苗栗縣○○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編號│地號│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48 │  23,203  │3,696.51│1/3 │ 28,590,041元 │├──┼────────────┼──────┼────┼────────┼─────────────┤│ 2 │749 │  31,600  │ 296.50│1/3 │3,123,133元 │├──┴────────────┴──────┴────┴────────┴─────────────┤│合計 31,713,174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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