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龔威元
- 訴訟代理人
- 宋國鼎律師
- 被告
- 李勇龍
- 被告
- 威勝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伏峯山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郭哲維
吳冠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81 號判例參照)。查原告在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追加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車輛損害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停車保管費151,500 元,合計為451,500 元,依上開說明,原告就追加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