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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4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廖弼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號

原告
李宥慶
法定代理人
潘氏翠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慧鈴律師
被告
朱孝康
被告
林昱志
被告
張蘭英
被告
陳慧娟
被告
林錫龍
被告
林宗保
被告
陳亭嘉
被告
蔡淑華
被告
謝欣怡
被告
吳清風
訴訟代理人
陳美蘭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廣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籐
訴訟代理人
陳永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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