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陳永栓
- 當事人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郭彥成即彥成企業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7號原 告 祥育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栓 被 告 郭彥成即彥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彥成之住所,係在臺中市○○區○○○街00號7 樓之31,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獨資經營之彥成企業社雖設於苗栗縣苑裡鎮苑港3 之32號1 樓,然彥成企業社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6 年5 月17日廢止商業登記,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時,難認被告在本院轄區設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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