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許濬紘、江中琦

  • 當事人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號聲 請 人 即第三人  宏鼎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濬紘 代 理 人 林宗翰律師 原   告 聯合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徐裕明 被   告 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中琦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將對被告之貨款債權及維修費債權共新臺幣(下同)3,479,400 元即本件全部訴訟標的讓與聲請人,聲請人為全部承當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承當原告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係指訴訟標的所由生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之移轉而言。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承當原告訴訟,為被告所不同意。經查: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9年11月30日簽訂「真空氣氛石墨爐」買賣契約,原告已於100 年11月17日至被告公司安裝交機,並於100 年12月6 日完成驗收,然被告於驗收合格後,遲遲未付清尾款345 萬元;又被告亦未給付另一試驗用小型石墨爐維修費29,400元,故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及維修費用。 (二)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106 年5 月2 日經股東會決議於106 年5 月15日解散,並選任徐裕明為清算人,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6 年9 月25日經中三字第10633561470 號覆本院函、原告公司解散申請書、股東會會議紀錄等件(見本院卷第127 頁至第131 頁)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於106 年5 月11日與聲請人簽立「碩恩貨款債權讓與協議」,內容記載原告將對被告的設備貨款債權3,479,400 元(即真空氣氛石墨爐設備尾款與小型石墨爐維修費)讓與聲請人等語;惟原告僅係移轉兩造買賣契約中之貨款及維修費之權利,並非將兩造買賣契約之出賣人權利義務全部為移轉。按原告既係本於兩造買賣契約為請求,則其僅移轉該買賣契約之其中某部分權利,未移轉本件訴訟標的所由生之該買賣契約之全部權利義務,則難認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全部移轉。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2 項聲請承當原告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