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2號
- 原告
- 詠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璧
- 被告
- 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煥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7 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狀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應補正苗栗縣○○鎮○○段000 ○000 ○號(下稱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㈡原告應陳報以苗栗縣通宵地政事務所82年通苑字第7167號收件,於民國82年11月15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250 萬元,存續期間為50年之抵押權,其所設定之標的範圍是否包含系爭建物?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