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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宜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妤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蓮
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名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117 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裁判費,亦未補正上訴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經本院於108 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並於同年9 月28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至今尚未補正用印、亦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顯已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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