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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告
李坤鎔
被告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裁定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106 年8 月14日以106 年抗字第319 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故原告自應按本院裁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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