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原告
- 欣永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亮桐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律師
- 被告
-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孟昭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00 元,尚應補繳26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