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曾明玉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原告
欣永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亮桐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告
全盛興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孟昭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查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00 元,尚應補繳26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