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玉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長虹塑膠事業股份有│沅盛機械工程有限公│華南銀行竹南分行 │105年9月7日 │330,000元 │MD4658823 │ │ │ │限公司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