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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9號

聲請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彰
代理人
羅力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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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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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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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喆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頭份分行  │民國106年3月31日      │31,380元        │SA01223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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