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損失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王建成 兼法定代理 人 王秋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 告 全方位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損失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