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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勞保損失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告
王建成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王秋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
被告
全方位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損失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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