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 債權人
- 昭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炳杉
- 債務人
- 鼎豐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傳漢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參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