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邱文彥即振興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彩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李彩雲業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66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2 月3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