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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邱文彥即振興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彩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李彩雲業經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66 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2 月3 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清算程序行使權利,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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