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 債權人
- 國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 債權人
- 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信富
- 債務人
- 易利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楊維龍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國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振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