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0號
- 債權人
- 柯明松
- 債務人
- 曜馨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余月晴
- 債務人
- 余月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