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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348號

債權人
林智祥即祥暉服務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寶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45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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