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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984號

債權人
台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受理該公司選任清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狀請求利息,惟漏載利息起算日,請具狀明確表明並說明其依據為何?(如係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可毋庸說明其依據,惟請勿於前另註明日期)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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