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25號
- 債權人
- 張亦媗
- 債務人
- 楊秀麗即祐祥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