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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1號

拍賣留置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請人
林維震
聲請人
林維賢
共同代理人
徐玉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豐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未據繳納裁判費,所提出之相關證物亦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1日命其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並補正相關資料,該通知於同年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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