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凱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凡凱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陞騰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具狀追加請求為81萬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0 元外,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