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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凡凱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陞騰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具狀追加請求為81萬元,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940 元外,尚應補繳1,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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