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徐鐵龍
- 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相對人
- 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衡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徐鐵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利害關係人得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二、查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訴請確認吳東衡已無其理事長身分之訴訟事件,業經本院以主文所示案號受理在案。茲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為法人、其理事長始得對外代表農會(農會法第2條、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邇今農會與代表涉訟,存在利害衝突,勢屬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之情形。則本件聲請人為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常務監事,聲請於主文所示訴訟擔任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之特別代理人,經核尚無未恰,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